抬高估價。
《舊唐書·憲宗紀(jì)上》:“ 元和五年都收賣鹽價錢六百九十八萬五千五百貫。校量未改法已前四倍擡估,虛錢一千七百四十六萬三千七百貫。”《新五代史·周臣傳·王章》:“百官俸廩,皆取供軍之餘不堪者,命有司高估其價,估定又增,謂之‘?dāng)E估’?!?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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