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沽名。參見“沽名”。
引唐白居易《與元九書》:“不相與者號為沽譽,號為詆訐,號為訕謗?!?br/>《醒世恒言·三孝廉讓產(chǎn)立高名》:“吾等適纔分處,甚得中庸之道;若再推遜,便是矯情沽譽了。”鄭觀應(yīng)《盛世危言·吏治下》:“此諭亦使撫臣兩司觀之,且諭羣臣盡力摒除科甲因循、委靡、沽譽諸陋習(xí)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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