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后以“曠瘝”指曠廢職守。
引《書(shū)·冏命》:“非人其吉,惟貨其吉,若時(shí)瘝厥官?!?br/>蔡沉集傳:“言不于其人之善,而惟以貨賄為善,則是曠厥官。”
宋葉適《除淮東總領(lǐng)謝表》:“必吝出納,是為有司之常;茍?zhí)訒绡崳K返腐儒之舊。”
《明史·孫磐傳》:“請(qǐng)定建言者為四等……粉飾文具,循默不言者,則罷黜之。庶言官知警,不至?xí)绡崱!?/span>
⒉ 指曠職之官吏。
引明徐渭《旱甚久不應(yīng)禱再追前韻》:“玩愒如不聞,曠瘝秉何義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