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嘉獎。
引唐白居易《除盧仕玫劉從周等官制》:“;﹝盧仕玫、劉從周等﹞時所稱論,并宜甄奬?!?br/>《舊唐書·憲宗紀(jì)下》:“詔毀家徇國故徐州刺史李洧等十一家子孫,并宜甄奬?!?br/>《宋史·河渠志一》:“并許詣闕上書,附驛條奏,朕當(dāng)親覽,用其所長,勉副詢求,當(dāng)示甄奬?!?/span>
⒉ 賞識稱揚(yáng)。
引明李東陽《<桃溪雜稿>序》:“所作《京都十景》律詩,精刻有法,為呆齋劉公、竹嵒柯公所甄奬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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