舊時高等、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。
⒈ 舊時高等、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。 清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,在京師及各省、府、縣分設高等、地方和初級審判廳,審理刑事、民事案件。北洋軍閥政府沿襲清制,各地仍設審判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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