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共有財富。
引《禮記·祭法》:“黃帝正名百物,以明民共財。”孔穎達疏:“共財者,謂山澤不鄣,教民取百物以自贍也?!?br/>漢班固《白虎通·封公侯》:“王者始起,封諸父昆弟,示與己共財之義。故可以共土也?!?br/>《后漢書·樊宏傳》:“重性溫厚,有法度,三世共財,子孫朝夕禮敬,常若公家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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