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紙幣的發(fā)行制度。
引《金史·食貨志三》:“戶部尚書蔡松年復鈔引法,遂製交鈔,與錢并用?!?br/>亦省作“鈔法”。 《金史·食貨志三》:“若與銀均納,則彼增此減,理必偏勝,至礙鈔法?!?br/>元劉祁《歸潛志》卷十:“及高巖夫為三司副使,倡行鈔法,初甚貴重,過於錢,以其便于持行也?!?br/>《明史·太祖紀二》:“三月辛酉,立鈔法?!?br/>康有為等《上清帝第二書》:“夫富國之法有六:曰鈔法,曰鐵路,曰機器輪舟,曰開礦,曰鑄銀,曰郵政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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