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以此作為恥辱。
⒈ 不以此作為恥辱。
引宋樂史《楊太真外傳》:“故絶逆耳之言,恣行燕樂,袵席無別,不以為恥,由林甫之贊成矣?!?br/>宋周煇《清波別志》卷上:“習(xí)熟聞見,皆不以為恥。”魯迅《書信集·致曹靖華》:“上海之所謂‘文人’……而居然搖筆作文,大發(fā)議論,不以為恥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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