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第三者dìsānzhě
(1)[the third person (or party);tertius gandens]∶兩個當事人之外的人
在一樁秘密中不能有第三者
(2)[paramour]∶沒有丈夫或妻子的合法權利而占居此位置的人
⒈ 當事雙方以外的一方。
引魯迅《集外集·<奔流>編校后記(二)》:“那敘述,雖說是客觀的,然而倒是指摘缺點的地方多,惟有插畫二百馀,則很可以供我們的參考,因為圖畫是人類共通的語言,很難由第三者從中作梗的。”
⒉ 特指插足他人家庭,與夫婦中的一方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人。
當事雙方以外的人或團體。如甲乙兩方訂定契約,而須負連代保證責任的丙方,即為第三者。
如:「這對青梅竹馬,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告分手了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