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供商賈使用的官營店房。
引唐李翱《疏絕進獻》:“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賈者,有釀酒而官沽者,其他雜率巧設(shè)名號,是皆奪百姓之利,虧三代之法,公託進獻,因得自成其私,甚非太平之事也?!?br/>《續(xù)資治通鑒·元順帝至正二十四年》:“己酉, 吳命中書省,凡商稅三十稅一,多取者以違例論。改在都官店為宣課司,府、州、縣官店為通課司?!?br/>《明史·食貨志五》:“太祖初,征酒醋之稅,收官店錢。”
⒉ 捕役拷問盜賊的地方。
引清紀昀《閱微草堂筆記·如是我聞四》:“獻縣捕役樊長,與其侶捕一劇盜。盜跳免,縶其婦於官店?!?br/>自注:“捕役拷盜之所,謂之官店,實其私居也。”
官營的店鋪,可供商賈集散貨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