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分職,各授其職。
引《周禮·地官·遂人》:“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及其六畜車輦,辨其老幼廢疾與其施舍者,以頒職作事,以令貢賦,以令師田,以起政役。”鄭玄注:“職,謂民九職也。分其農(nóng)牧衡虞之職,使民為其事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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